2025年1月5日,陳紅河副總理簽署了第29/QĐ-TTg號決定。該決定批准了海防市榮光工業園區(第一期)基礎設施建設與經營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Idico榮光股份公司獲准作為該項目的投資方。
規模226.01公頃,運營期限50年
該項目在海防市永保縣的榮光社、共賢社和清良社三個社實施。項目總面積為226.01公頃,運營期限為50年。總投資額確定為35,508.04億越南盾。其中,投資者出資額為5,361.78億越南盾。值得注意的是,該工業園區將按照生態工業園區模式進行基礎設施投資。

各部委的職責
根據該決定,計劃投資部負責所委託的投資政策審核內容。該部還根據投資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對工業園區的國家管理職能。其他部委負責各自職能範圍內的審核工作。
對海防市人民委員會的要求
海防市人民委員會必須確保報告信息、數據及審核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同時吸收各部委的意見。該市需確保項目位於已獲批的海防市規劃土地分配和劃定方案內。項目還必須配置足夠的工業園區土地指標,以確保按進度實施。
對於榮光工業園區規劃中剩餘的123.99公頃土地,該市有責任根據工業園區規劃、土地管理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該部分土地的投資手續將適用於實施時有效的法律規定。
市人民委員會還責成海防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構跟蹤並監督項目實施過程。目標是確保項目符合文化遺產法規定的保護和發揮文化遺產價值的要求。
此外,該市有任務指導、檢查和監督投資者執行以下內容:
- 按照已獲批的榮光工業園區分區規劃進行實施,並完成建設手續。
- 確保地點和面積規模符合投資政策。
- 確保土地使用結構和環境安全距離符合國家建築規劃技術標準。
- 根據已獲批的國家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省級規劃,吸引符合已註冊行業及紅河三角洲與海防市工業發展方向的項目。
在實施過程中,該市要求投資者執行三組主要內容:
- 若發現價值高於普通建築材料的礦產,投資者必須向主管部門報告,以便根據礦產法進行處理。
- 投資者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水利法、水資源法、防災法及相關規定。項目不得影響周邊地區的排水能力或造成內澇,同時必須遵守電力及用電安全規定。
- 投資者必須配合賠償、支持和安置工作。投資者還需配合建設工人住房及服務於工業園區勞動者的公共設施。
此外,該市有責任檢查並確定投資者在辦理這些手續時是否具備國家租賃土地和變更土地用途的條件。該市還需嚴格監督項目進度及承諾的自有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內容還包括組織的房地產經營條件,根據房地產經營法第9條第2款b點、c點及第96/2024/NĐ-CP號議定第5條第1款之規定。
Idico榮光投資者的承諾
Idico榮光股份公司對項目檔案以及提交給國家機關的文件之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有義務按照已獲批的規劃和投資政策實施項目。榮光工業園區(第一期)的基礎設施系統必須按照已獲主管部門批准的分區規劃進行建設。
投資者必須按照承諾使用自有資本,並遵守投資、土地、房地產經營相關法律。企業還必須滿足房地產經營法第9條第2款b點、c點及第96/2024/NĐ-CP號議定第5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房地產經營條件。
以生態工業園區為導向,投資者根據第35/2022/NĐ-CP號議定第27條第2款b點註冊吸引投資的行業。企業優先吸引具備工業鏈接和共生能力的項目,滿足該議定第2條第5款、第37條及第38條第2款的要求。所吸引的項目必須符合已註冊的行業,以及國家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2021-2030年省級規劃(展望至2050年)中確定的紅河三角洲與海防市工業發展方向。
根據第35/2022/NĐ-CP號議定第43條,投資者每年必須定期報告,以服務於對生態工業園區及生態企業的跟蹤、監督和績效評估。若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投資、土地及工業園區相關法律,投資者必須根據投資法第47條和第48條自行承擔所有風險、費用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