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下放權限並授權給建設廳、工業園區(IP)、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園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及縣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其職能與管理範圍核發建築許可。
建設部收到南定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指導工業園區內三級、四級工程建築許可核發權限的公文。
關於此問題,建設部答覆如下:
關於建築許可核發權限,根據2014年《建築法》第103條第2款、第3款(經第62/2020/QH14號法律第1條第37款修訂、補充)規定:「2. 省級人民委員會對省內屬於需申請建築許可對象的工程核發建築許可,本條第3款規定的工程除外。
省級人民委員會下放權限並授權給建設廳、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園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及縣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其職能與管理範圍核發建築許可」及「3. 縣級人民委員會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三級、四級工程及私人住宅核發建築許可」。
關於省級、縣級人民委員會的國家管理責任,根據2014年《建築法》第164條第1款a點(經第62/2020/QH14號法律第1條第64款a點修訂、補充),省級人民委員會負有以下責任:「根據政府下放的權限執行建築投資活動的國家管理;根據政府規定,按照規劃、建築設計及建築許可管理轄區內的建築秩序;按權限頒布文件;指導組織實施建築規劃、建築投資計劃;可下放權限並授權給縣級人民委員會、
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技術園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審定、批准功能區建築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任務與方案;組織指導、檢查、解決投訴、舉報,並處理建築投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根據2014年《建築法》第164條第2款a點規定,縣級人民委員會負有以下責任:「根據下放權限執行轄區內建築投資活動的國家管理;為所屬機關、單位的幹部、公務員組織建築投資方面的專業培訓」。

根據政府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Đ-CP號議定關於工業園區與經濟區管理的第52條第3款a點、b點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在被分配的職能、任務與權限範圍內負有以下責任:
「a) 對工業園區、經濟區執行行業、領域及行政區域的國家管理職能。
b) 指導、規定並執行將部分國家管理任務下放、授權給工業園區、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該任務屬於其自身及投資、企業、建設、勞動、工業、貿易、資源與環境、科學與技術、旅遊等行業與領域的專業國家管理機關的權限,並按照本議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本款規定應根據工作要求、執行能力以及省、中央直轄市工業園區、經濟區的發展條件與現狀來執行」。
因此,基於上述規定,建議南定省建設廳建議省人民委員會審議並明確劃分所屬機關在建築投資方面的管理範圍,作為下放建築許可核發權限的依據,以實現統一管理。












